獎補政策按照“治理為主、激勵為輔、標準統一、公開透明”的原則,對大氣污染治理部分措施和項目,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由省級對各市(區)政府進行獎勵。
針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獎補,范圍涉及全省石化、化工、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項目、重點企業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項目、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工業園區揮發性有機物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建設項目,獎補標準為單個項目獎補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且不超過投資額的30%。
1、針對天然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獎補,獎補標準為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的,單臺獎勵不超過60萬元;
2、通過整體更換鍋爐的方式進行改造的,單臺獎勵不超過100萬元。低氮改造單臺設備應不低于100kW或0.143蒸噸。
獎勵資金專項用于各市(區)人民政府對污染治理相關措施和項目;每年1月31日前,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向上級部門報送上年度污染治理項目完成情況、獎勵資金兌付使用情況和獎勵資金申請文件;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匯總各市(區)上報的項目治理完成情況和資金需求,視情況進行抽核。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結果下達獎補資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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